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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建设项目招投标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日期:2024-11-01】【阅读次数:我要打印


广招投标办〔2024〕6号

 

广元市建设项目招投标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广元国际铁路港管委会:

现将《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建设项目招投标办公室

                                                                                      2024年11月1日


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

评定分离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优化中标人确定程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广元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评定分离机制,是指将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分离进行,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评审和推荐的基础上,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规则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第四条  我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招标人均可采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招标的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5000万元)、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不含200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

 第五条  招标人自行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并对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采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项目,一般应当实行总价合同。

第六条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需求和行业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等编制招标文件,并严格执行《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2023年版)》。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方法、数量,以及确定中标人的定标规则。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依法自主选择定标方式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定标方式包括直接确定、集体决策等,定标因素包括投标企业履约情况、遵守法律法规、投标人信用状况等。定标前,应当结合项目实际对中标候选人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或实地考察,也可对中标候选人组织质询。

第七条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元市)等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受理异议渠道。“递交投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开标”等程序环节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向招标人择优推荐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且不排序。招标人应当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业力量对投标文件进行校核,发现异常情形,有权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纠正。

第九条  评标结果公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元市)等指定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截止日必须是工作日。

第十条  组建定标委员会。招标人应当组建定标委员会,并由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事宜。定标委员会成员包括但不限于招标人代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法律顾问等。定标委员会成员中招标人代表应从本单位负责人、本单位负责该项目的工作人员和本单位其他熟悉相关政策业务的工作人员中选择。定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不得与任何中标候选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和联系,不得收受中标候选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评标委员会成员(包括招标人代表)、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核准部门、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

第十一条  定标。定标前,招标人一般应当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详细考察。定标委员会一般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10日内完成定标,必要时可适当延长。定标委员会应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中标人。定标委员会可采用直接确定、集体决策等方式进行定标,集体决策方式原则上采用票决制。以票决制定标的,对每名中标候选人进行记名投票,确定票数最多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有中标候选人票数并列第一,则对并列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再次进行票决,直至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按照内控制度安排相关人员对定标过程进行监督,对定标全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实行定标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

第十二条  中标结果公示。定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元市)等指定媒介公示中标结果。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全面履行项目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等议事决策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和内部控制,对招标投标活动和结果负总责。对未执行本实施细则规定实施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按照《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行为规范积分管理办法》实行积分管理,并在信用中国(四川•广元)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规范招标项目全过程档案管理,招标档案资料原则上应永久保存。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落实合同履约管理责任,主动公开中标合同、履约信息,开展合同履约评价,并将合同履约情况及时报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在广元市合同履约监管系统及时录入合同履约数据,加强对合同履约情况的跟踪监管。

第十六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针对招标人依法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提出的异议或投诉,招标人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加强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实施过程的指导协调;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监管,受理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项目的投诉,并对围标串标、歧视排斥投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将串通投标情节严重行为的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将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和受贿行为的线索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第十八条  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应由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市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评定分离机制需要,在省级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招标文本基础上作适当调整后发布实施。市政务服务和数据局负责做好实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交易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级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执行国家、省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若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元市建设项目招投标办公室               2024年11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