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川县中小企业孵化园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
答疑01号
各潜在投标人:
针对潜在投标人对本招标文件提出的质疑,现做如下回复:
问题1描述: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仅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请问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采暖通风)是否为笔误。
针对问题1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4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中2.2.4(3)中6、暖通专业负责人: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采暖通风)资格应为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资格。
问题2描述:《省进一步要求》规定类似项目应以项目的规模、性质和技术要求来确定,本项目为中小企业孵化园,既包括工业建筑,也包括民用建筑,其性质应为“建筑工程”,而不是只有“工业厂房”。 因此,《招标文件》将类似业绩特指为“建筑面积不低于5万㎡或投资额1亿及以上的工业厂房设计”不正确,应该改为“建筑面积不低于5万㎡或投资额1亿及以上的建筑工程设计”,这样,才符合《省进一步要求》规定。 上述做法,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三十二条第(二)、(七)条规定,即: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我们请求改正《招标文件》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
针对问题2答复:根据青发改发(2020)84号文件“青川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青川县中小企业孵化园建设项目可研报告的批复”项目建设技术标准及主要内容:本项目将标准化厂房、办公用房等主体工程;新建室外道路、绿化等总图工程;给排水,强电、弱电、暖通、室外管网等安装工程。项目拟分两期实时。本项目规划净用地60000㎡,约90亩;总建筑面积为70200 ㎡。其中:工业厂房建筑面积为60000㎡。办公建筑面积为4000 ㎡,地上物管用房75㎡,公厕90 ㎡,总绿地面积9500 ㎡,绿地率15. 83%。中明确工业厂房面积为60000㎡。招标文件中类似业绩特指为“建筑面积不低于5万㎡或投资额1亿及以上的工业厂房设计。符合要求,并没有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附青发改发2020(84)号文件。
问题3描述:我单位已自诩阅读本项目招标文件,针对招标文件内容,我单位提出以下质疑:1.投标人业绩中,要求均需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指定媒介,如四川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网、四川建设网等媒介的中标候选人公示网络截图打印件。以上截图,只有公招项目才具备,此项要求,排斥了建设单位直接委托的业绩。具有片面性。 2.投标人资信中,要求非联合体加分。非联合体排斥了众多联合体的潜在投标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请处理。
针对问题3答复:(1)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指定媒介,如四川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网、四川建设网等媒介,均为信誉度、认可度很高的媒介,对业绩的审核发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有据可查。具有透明、公平、公开、公正。对于建设单位直接委托的业绩以及没有在媒介上公示的业绩,业绩的真实性、可靠性很难核实。(2)关于联合体,本身准入条件就是放开的。项目工期较紧且具有标杆作用非联合体也是为了甄选优质服务单位,保证项目质量,而不是不设下限。
综上,本项目为面向全国的公开招标,面向全国择优选择综合实力强的设计单位,本次设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总分值为100分,设置适当与项目相关的加分项作为择优条件,符合项目需求,不存在违背公开竞争的原则,不存在排斥投标人行为。
招标人:青川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