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广元市润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综合办公楼4楼出租 |
|||
项目编码: |
DSCQ2021814F1042972 |
挂牌价格: |
7.52 万元 |
|
价格说明: |
年租金(参考面积1007.5平方米) |
|||
首次挂牌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首次挂牌起始日期: |
2021-01-08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1-12-02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
一、标的基本信息 |
||||||||||||||||||||||||||||||||||||||||||||||||||||||||||||||||||||||
|
|
|
|
|
||||||||||||||||||||||||||||||||||||||||||||||||||||||||||||||||||
资产包简介 |
标的基本情况: 1、本次出租标的位于广元市剑阁县下寺镇剑门工业园区的综合办公楼一栋分层招租(详见招租标的明细表),总建筑面积5120.34平方米,除地下1层外,地上4层全部简装,两部电梯可直达各楼层。水、电、气已安装单独入户。出租标的周边有停车位,配套较完善,人流量较大,交通便利。 2、租金不含水费、电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3、标的出租现状:闲置状态。 4、出租形式:现状分零出租。 5、免租期:详见招租标的明细表。 6、用途:所有房屋均以现状出租,禁止经营危化、易燃易爆、污染环境类项目,涉及需要进行消防验收的培训机构、宾馆等特殊行业特殊规定的项目需自行咨询审批机关。 7、竞租保证金:详见招租标的明细表。 |
|||||||||||||||||||||||||||||||||||||||||||||||||||||||||||||||||||||
标的简介: |
标的情况详见资产明细表;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意向投资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 |
|||||||||||||||||||||||||||||||||||||||||||||||||||||||||||||||||||||
标的特别提示事项: |
—— |
|||||||||||||||||||||||||||||||||||||||||||||||||||||||||||||||||||||
二、出租方简况 |
|
|
||||||||||||||||||||||||||||||||||||||||||||||||||||||||||||||||||||
|
|
|
||||||||||||||||||||||||||||||||||||||||||||||||||||||||||||||||||||
三、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7.52 万元 |
||||||||||||||||||||||||||||||||||||||||||||||||||||||||||||||||||||
价格说明 |
年租金(参考面积1007.5平方米) |
|
|
|
||||||||||||||||||||||||||||||||||||||||||||||||||||||||||||||||||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
《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除须向出租方交纳首期房租外,还须另行向出租方缴纳履约保证金,金额详见《招租标的明细表》。 满足如下全部条件后,由出租方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租赁保证金无息全额退还出租方: 1、《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承租方搬离租赁资产物业; 2、承租方无《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违约情形; 3、承租方已结清全部使用租赁资产物业过程中所产生的水、电、气、物管费用,以及其他应由承租方承担的费用; 4、承租方已办理完毕租赁资产物业移交手续并取得物业方出具的书面交接证明; 5、承租方与出租方确认双方租赁事宜已完结并签署权利义务终结确认书。 |
|
|
|
||||||||||||||||||||||||||||||||||||||||||||||||||||||||||||||||||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
|
||||||||||||||||||||||||||||||||||||||||||||||||||||||||||||||||||
租赁期限 |
3年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意向承租方在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应当按照成交首年月租金支付交易服务费。 二、本次招租竞租保证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广元分所专用账户结算。 三、租赁双方于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四、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首期租金。 |
|
|
|
||||||||||||||||||||||||||||||||||||||||||||||||||||||||||||||||||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一、装修具有健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预案;发现不明物体,采取相应应急措施,保护现场,报告相关部门;做好扬尘处理和消防措施;周边若涉及公共场所,应加强消防安全保障,并合理安排工序,严格中午和夜间进行建筑作业,白天也应该采用低噪音的施工工艺和方法;施工期固体废物应该及时处理。 二、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没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书面申请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请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审批后方能施工,相关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投入的装修设施等,除可移动的设备外,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拆除或搬走,上述装修或设施等所有权归属出租方所有,除另有约定外,承租方已投入的装修费用等出租方不再给予任何补偿,如承租方违反本条约定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按原状恢复或向出租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三、租赁用途须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经出租方同意的项目;并按照房屋规定用途进行使用,若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出租方有权随时收回。 四、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或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变更承租人。 五、不得将承租标的物用作任何形式的抵押。 六、承租后按每半年度用现金存入、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方式缴纳租金,不得以实物抵扣。 七、意向承租人成功竞租被确认为承租人后,因其自身原因违约,不能继续履约与招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招租方有权扣收承租人交纳的竞租保证金(除去招租方和承租方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做为违约金,并保留继续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
|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意向承租方需缴纳竞租保证金,金额详见招租标的明细表; |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租赁期间承租方所租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负责承担,因承租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关设备的损失的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 二、出租标的以实物现状对外出租,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资产实际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意向承租方报名则视为其对出租资产面积及其他情况无异议。 三、租赁期间水费、电费、物管费、网络通讯、卫生、停车等其他一切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四、若竞租成功后,承租人须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五、因国家政策或政府相关部门要求,需要拆除或改造该出租房屋,给出租方、承租方双方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六、因政府规划调整、修改,需提前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出租方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方,届时承租方应当无条件搬出并退回房屋,承租方装修、改造、新增设施等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对承租方不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结算。 七、承租方按照成交首年首月租金向西南联交所广元分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八、竞租保证金在租赁合同生效后,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自动转为首期租金的一部分。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广元分所在确认收到生效的《房屋租赁合同》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部分租金划转至转让方账户。 九、其他事项详见《房屋租赁合同》等。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2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1-12-02 16:00:00 |
|
|
|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不支持现金交纳,支持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
|
|
|
|
|||||||||||||||||||||||||||||||||||||||||||||||||||||||||||||||||
账户信息 |
|
|
|
|
|
|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广元分所 |
|
|
|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
|
|
|
|||||||||||||||||||||||||||||||||||||||||||||||||||||||||||||||||
账号 |
8111001011800549466 |
|
|
|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承租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租赁合同》后转为首期租金的一部分。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被确认承租方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
|
||||||||||||||||||||||||||||||||||||||||||||||||||||||||||||||||||
披露附件 |
|
|
|
|
||||||||||||||||||||||||||||||||||||||||||||||||||||||||||||||||||
四、挂牌信息 |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 |
动态报价 |
|
|
|
五、联系方式 |
||||
|
|
|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向庆玲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13981295505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史玉娟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86123311 |
六、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 】,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三条 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四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 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六条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十八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九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